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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现金?违法!中国人民银行整治拒收现金相关政策与处罚案例情况…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是国家信用的体现,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8]第10号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现金收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为什么要整治拒收现金行为


     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整治拒收现金公告,进一步规范社会经济主体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和应用。



1

     一是有利于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人民币现金是法定货币,体现国家信用,是最基础最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公众对现金支付方式高度信任,保证人民币现金的顺畅流通是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基本要求。

2

     二是有利于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谐发展,目前已经形成现金、银行卡、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并存的多样化支付工具体系,不同的支付工具各有优势,较好地满足了不同市场主体的支付需求,应该和谐发展。

3

     三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平交易的核心原则是保障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我们要维护全体消费者,特别是那些不习惯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群体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




人民币被拒收了怎么办?


央行告诉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体现了国家信用,是最基础、最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反洗钱、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进行支付的,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随着移动互联信息技术的普及发展,对于电商平台、无人销售、自助服务、网络政务等场景,以网络化、无人化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也不具备现金收取条件,且参与各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上达成一致,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必须明确,政策指引本身是中性的,目的是规范包括现金在内的各类支付工具的选择和应用,对支付行为、业态发展、技术创新并不会产生带有偏向性的影响。



“拒收现金”处罚案例


案例一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买保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9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二


某某城市超市有限公司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案例三


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四


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承包经营的校园超市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案例五


某某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取暖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六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运营的停车场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停车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人民银行有何具体措施?


     落实公告要求,央行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形成合力。

良好的流通支付环境,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努力。我们正在加紧研究操作细则,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检查、整治。同时,我们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认真落实公告要求,规范商户收支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环境,不断提升自身信誉和形象。


二是畅通渠道。

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政务热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是突出重点。

我们将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公共服务、大中型商户进行重点关注,对不正当竞争、恶意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构建长效机制
打造良好的现金流通环境


     一是做好宣传。现金在支付功能之外,还具有培养财富观念、传播文化、维护国家形象等多方面价值,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媒体应引导公众正确看待现金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提升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升现金服务水平,提供安全、便利的现金服务。商户要在确保接受现金的基础上,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满足消费者需求。


     是加强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时,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各类主体要换位思考,协商解决好支付方式选择问题,合理反映诉求。各地在建设智能化、信息化城市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全体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自觉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良好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永川分行(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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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 三横一竖 LV18 太上皇
    2楼
    好多人都不用现金了
    9-28 14:37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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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煜林jod LV11 知府
    3楼
    已学习!
    9-28 16:37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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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8 18:35 ·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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